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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研究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徒刑,并处罚款。
                对明知是盗伐或者滥伐的森林,或者非法收购或者运输的,处以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特别恶劣者,从三年至七年不等,并处罚款。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中,盗伐和滥伐林木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但中国现行“环境法律”仍存在诸多缺陷:
                首先,有些条款没有细化,“灵活性”比较大。其次,“违法者”也有可乘

            之机。例如,中国的环境法并未规定,因为受害人无法获得足够的证据(因为时
            间、财力等原因),只能放任违法者逍遥法外。再次,中国的环境监督力量还比
            较弱,一些违规的环境行为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处理。最后,“罚金”的轻重并不
            清楚,“违法费”仍有可能出现,罚金与治理费显然不对等,甚至有些排污企业

            宁愿接受“惩罚”,也不愿意投入资金进行“整治”。在国际上,“对违法者的
            惩罚,虽然不是让他们破产,但至少也是让他们入不敷出,将所有违法所得,全
            部没收,这是一种很好的威慑。”
                有些法规条款的表述不清晰,也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比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虽然规定了树木被砍掉之后必须重新栽种,但并没有明确的栽种
            质量标准,如果一棵“死树”被栽种下来,用的是“残苗”“废苗”“残苗”,
            结果没过多久就死了,那该如何是好?而在欧洲,德国于一九七五年颁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更是明文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想要伐木,都要经过州

            一级主管机关的审批,并且要确保成活率等高。为保证符合标准,植树人通常会
            种植更多的树木,这样德国的森林面积就会变得更大,到了必须对树木进行“合
            理的限制”的地步。
                另外,“法律缺位”也是一个很大的原因,《节约能源法》只是对各行业的

            能耗比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没有对各行业(包括各行业)进行具体的节能比控
            制。比如,在杭州连续停电的情况下,会不会有大量的“电老虎”在市长的指示
            下,还会有人说:“你不在,我不在。”
                另外,环保执法人员的技术和质量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一些企业通过自制

            的相对简陋的再生装置,达到了废物“自身循环”的目的,而一些企业则因为“污
            染物”的含量过低,而对自己的污染进行了污染控制。
                大门的处置费用过高,而且有些执法人员本身并不了解,由于没有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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