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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研究
Research on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一)建立健全网络法制体系
总书记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加强网络法制建设,是维护新时代我国网络意识形
态安全的强制性保障措施,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建立健全符合中国实情的网络
法制体系,不仅能够维护国家安全,也能进一步维护各国网民的利益不受侵犯,
进而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防线的坚不可摧。具体来看,
首先需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网络意识形态法律体系,
应包括网络意识形态专项法、网络意识形态实体法和网络意识形态程序法。专项
立法是指在针对网络特殊问题时专项立法,尽可能将现有法律延伸至网络社会之
中,并研究拓展已设网络法律的适用面,尽可能适应网络新技术的出现;网络意
识形态实体法是指在针对不同的网络违法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包括刑事、民事
和行政内容,网络犯罪人许多是缺乏足够认知能力的人,可对此部分中的部分青
年人酌情减免,针对比现实犯罪更容易发生的跨国界等问题,也应设立专门的条
约进行规范;网络意识形态程序法是指在针对网络特殊问题时,立案管辖、取证
和审判过程中都应该制定有专门的法律,网络社会具有更高的时效性、更广的疆
域,无论是立案、取证或审判都不同于现实社会,应在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基础上
充分尊重网络的特殊性,制定相关法律条文。网络意识形态领域的立法包括个人
与社会,各公司对个人的隐私的过度收集也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也应当进行严
格的立法。
在拥有完善的法律条文以后,还需要有强有力的网络意识形态治理的执法体
系。需建设网络意识形态专门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体系,网络空间的开放便利性使
得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几乎对他束手无策,“它确实需要一种内在的控制机制—尽
管崇尚自由的网民对此大喊大叫”。所以在针对网络领域的行政执法应需要专门
的机构,理顺执法体制、配置好执法资源:需在内部行政方面上,明确专门的领
导管理机构,做到权责明确;需要持续推动网络意识形态执法持续常态化、专业
化、公开化,网络意识形态执法需在日常生活中进行实时监控,相关人员至少应
具备两方面素质能力,一是具有较高的互联网知识技术,二是了解一定的互联网
法律法规;还需对网络意识形态行政执法监督实现体系化,要将权力限制在笼子
中,构建官方与民间相结合的监督体系,规范引导网民进行相关执法监督,切实
做到执法过程中不滥用权力。建设完善相关执法体系后,还需建立网络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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