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生态经济背景下农业种植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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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农药毒理学研究



               分利用这类标志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为取样及样品鉴定所造成的误差。

                   五、其他要素


                   除上文已提到的主要方法学要素之外,另有一些要素,如良好实验室规范
               (GLP)、试验准则、动物福利等,从概念上讲它们并不专属于农药生态毒理学,
               但是这些要素深刻影响着该学科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故在此一并加以探讨。
                   (一)GLP

                   GLP的最初建立被认为与20世纪7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涉及药品和化学品(主
               要是农药)的一系列动物试验诈骗案件有关。1979 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FDA)颁布了世界上第一个 GLP 法规;1980 年,美国 EPA 颁布了有关农药
               的 GLP 法规;1981 年,以美国 FDA 的 GLP 法规为蓝本,OECD 推出了涵盖所

               有化合物的 GLP 法规。
                   我国 GLP 建设首先是从医药领域开始的,农药行业的 GLP 建设始于 2002 年,
               此后农业部陆续制订了涉及农药理化性质、残留、毒理和环境毒理的 GLP 准则,
               并于 2010 年 5 月公告了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等 6 家农药 GLP 实验室。

                   建立 GLP 的目的在于加强对试验机构及试验操作的管理。按照 GLP 的要求
               开展试验,其相关的一切过程,包括人员任命、培训、样品接收、试验方案制定、
               试验操作、样品采集、仪器使用、试验结果记录、质量核查、资料保存等均需要
               加以“文件化”,以便自查和外部核查。基于上述原因,GLP 体系下形成的数据

               在真实性方面具有比较可靠的保障。对于农药,在涉及质量、药效、健康风险及
               环境风险的各项试验中,产品质量和药效试验较多关乎生产商的经济利益,而健
               康风险和环境风险试验较多关乎公众利益,为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性,有必要将
               这 2 类试验过程置于 GLP 的管控之下。对于一些探索性的课题,例如确认化学

               品的某种未知危害方式或作用机理等时,出于知识产权保护或其他类似原因,研
               究者不愿公布其研究过程或研究方法的细节,这在学术界并非不可接受,但这种
               做法与 GLP 所倡导的“公开性”原则相冲突,所以在对于非 GLP 数据的选用上,
               风险评估人员往往持谨慎态度,在同等条件下,他们会优先选用 GLP 体系下的

               数据。
                   (二)试验准则
                   人们早已认识到,方法上的细微差别会对测试结果产生明显影响。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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