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核电厂电气技术与设备管理
P. 167

▼    第五章  核电电仪设备安全研究


             准开展。所采用的实践包括:
                 陆上核电站实践:
                 基于RCC-E规范和EDF相关规范的法国实践;

                 基于IEEE与ASME-QME-1标准的美国实践;
                 基于KTA标准的德国实践;
                 基于GB与NB标准的中国设计单位编写相关规范的中国实践。
                 船用标准体系:

                 基于CCS入级规范及指导指南的标准体系,如GD22等;
                 基于GB的船用标准体系,如GB/T2423等;
                 基于GJB的船用标准体系,如GJB150等。
                  .鉴定试验顺序

                 基于RCC-E规范和EDF相关规范的法国实践,设备鉴定可分为4个阶段:基
             准试验、极限工况试验、老化试验、模拟事故试验。对于特定海洋环境条件的倾
             斜、摇摆、盐雾、霉菌、冲击,其划分和依据如下:
                 盐雾、霉菌的鉴定,划分为极限工况鉴定。盐雾、霉菌的试验通常为验证在

             一定条件下(盐雾、潮湿)一段时间的适应性能力,而不考虑老化累积效应;此
             外,盐雾、霉菌造成的危害可以通过在役检查或监督来评估,不符合IEEE627中
             的显著老化机理判定要求之一,不能称为显著老化机理。
                 倾斜和摇摆的鉴定,划分为极限工况。对比GJB150.23A—2009,

             GB/T2423.101—2008,GD22—2015中的倾斜和摇摆环境条件,验证可知,目前
             针对舰船设备仅需要考虑倾斜和摇摆环境的适应性,因此划分为极限工况。
                 冲击的鉴定,划分为事故工况。冲击试验是通过模拟外部冲撞,验证设
             备在经受外力作用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因此属于事故工况条件下的

             验证。
                  .海洋环境条件特殊鉴定要求及方法
                 1)倾斜和摇摆
                 海上浮动核电站的倾斜和摇摆与工作海况紧密联系,标准GJB4000—2000对

             1~9级海况进行了相关定义,并结合船舶与海洋工程规范要求和经验,将6级及以
             下海况定义为核电站正常作业海洋条件,将8级海况定义为设计基准海洋条件,8
             级以上海况为极限工况。



                                               -159-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