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地质灾害监测技术研究
P. 103

第三章  地质灾害概况及其治理技术



                 二是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12 小
             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
             自然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
             上报自然资源部。
                 三是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 24 小
             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
             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四是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
             (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二)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
                 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
             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

             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灾情;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地质灾害成灾原

             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
             防范对策、措施;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3.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速报
                 对于发现的直接受地质灾害威胁人数超过 1000 人或者潜在经济损失超过 1

             亿元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在 2 日内
             将险情和采取的应急防治措施上报自然资源部,并根据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
             随时做好续报工作。


                 四、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条例与标准化建设

                 (一)相关条例
                 2003 年 11 月 19 日中国国务院第 29 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地质灾害防治条



                                                                                  ·91·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