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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监测技术研究
Research on Monitoring Technology of Geological Hazards
例》,2003 年 11 月 24 日温家宝签发国务院第 394 号令,予以公布,自 200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地质灾害防治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主要确立了如下三项原则:一是预防为主、避让与治
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二是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各级
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三是地
质灾害防治的“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
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管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地质灾害防治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了以下五项主要的法律制度:
一是地质灾害调查制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
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
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主管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在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相应的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二是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
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三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地质灾害易发区
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
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是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
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
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即经评
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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