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财务会计管理与统计核算 978-1-915648-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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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会计基础
信息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就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准确、完整
地把握其内容,无法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四、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具体包含两方面的
含义:
其一,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
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同一企业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
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发出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
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
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方法。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
的会计核算方法,往往会造成不同会计期间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计算口径不
一致,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会计
核算方法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从而可保证会计指标前后各期口径一致,
便于纵向比较。
其二,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
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信息使用者也许出于投资选择
的要求,需要了解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了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满足决策者的需要,对企业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
项,就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使不同企业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应
当注意的是,可比性原则并不是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绝对不变。如果原来
采用的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已不符合客观性与相关性的要求,可以进行合理的变
更。如果变更了会计政策,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
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
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有时交易或事项的
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此时,为了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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