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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规划与施工技术研究
Research on Municipal Engineering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量、水质的要求。
⑤必须考虑到取水、输水设施的设置方便及其施工、运转、管理和维护的安全经济。
城市统一供给的或自备水源供给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X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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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日供水量超过 100×10 m ,同时又是直辖市、对外开放城市、重点旅游城市,
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用水供水水质,宜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一级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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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日供水量超过 50×10 m 不到 100×10 m 的其他城市,由城市统一供给的生活饮
用水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二级指标的规定。
五、水源的卫生防护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集中式给水水源完善防护地带的范围
和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表水
①取水点周围半径小于 100m 的水域内,不得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一切
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并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
②河流取水点上游 1000m 至下游 100m 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设置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或堆栈,设立装卸垃圾、
粪便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沿岸农田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持久性
或剧毒的农药,并不得从事放牧。
③在水厂生产区或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外围不小于 10m 范围内,
不得设立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
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充分绿化。
(二)地下水
①取水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附近地区
的卫生状况确定。其防护措施应按地面水水厂生产区要求执行。
②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有
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
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如果取水层在水井影响半径内不露出地面或取水层没有
相互补充关系时,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较小的防护范围(如表 4-1、4-2 所示)。
③在水厂生产区的范围内,应按地下水水厂生产区的要求执行。
一般在水源周围建立的卫生防护地带分为两个区域:警戒区和限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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