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废水处理与环境影响评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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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分析
坏,还会造成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生物污染及放射性元素污染等破坏,极大
降低土壤质量,给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困难,与绿色生态环境发展的
理论背道而驰。在这一背景下,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应用于土壤环境评价工作中,
优化土壤环境评价工作,将从土壤环境治理方面,推动生态修复工作在水体、大
气以及土壤环境领域中的全面开展。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法律体系
在土壤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由环保部门起草,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我国在土壤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律愈发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
进一步明确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在土壤环境评价中的重要作用,为环境影响评价体
系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首先,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是构成土壤环境相关法律的重要内容。《土壤污染
防治法》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
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明确指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目的是
以预防为主,以保护优先,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以污染预测、为相关人员提供制
定工作计划参考的工作要求相一致,二者都以预防环境污染为主要内容,从污染
产生的根源上开展环保工作,与污染产生后的生态修复工作相配套。《土壤污染
防治法》还对此展开了具体论述,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作为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
土壤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例如,在工程建设作业前期,施工部门需要借助环境
影响评价体系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造行为和建造材料进行分析,并预测建
筑工程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而后对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调整,防治施工行为
将给土壤带来的不良影响,从根源上防范土壤污染或质量问题,将绿色施工理念
贯穿于建筑施工的全过程。
其次,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数据管理的制度条例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在《土
壤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的相关内容,并对环境影响评
价体系应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上传包括土壤环境监测
数据在内的各方面数据,并与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所获得的各类数据进行关联,由
地区和中央环保部门建立统一的档案库存,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防止数据丢失和
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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