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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文博文物利用管理


             失的警惕意识。
                 综上所述,基层文物保护与管理涵盖非常广泛的工作实施内容,充分体现了

             基层单位部门严格施行文物管理以及文物保护手段的必要性。现阶段的某些基层
             部门并未深刻认识文物保护管理的价值与作用,那么将会导致基层部门单位忽视
             文物管护工作细节,甚至还可能造成珍贵文物灭失的不良后果。为了在根本上进
             行转变与创新,那么基层文物保护与管理部门目前仍然亟待调整文物管护工作思

             路,健全与完善文物管护的机制保障体系。

                 二、文物保护管理现代化与历史经验

                 中国对各种文物的保护与管理一直都非常重视,在文物保护管理的现代化建
             设中,文物保护工作者完全可以对古代不同时期的文物保护管理经验进行总结与
             借鉴,并将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从而为现代文物保护管理提供更加丰富的理
             论支撑。

                 (一)文物保护管理的历史经验
                 1.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自殷商时期开始,有关各种文物典籍的收集管理就已经受到帝王的关注。西
             周时期,各种古代器物、珍贵物品通常被陈列于王室的祖庙之中,帝王还专门设

             立了春官一职,对祖庙中收藏的各类藏品进行管理,并针对该职位制定了一系列
             的制度规范。虽然在当时这些藏品并未被认定为“文物”,但与之相关的管理制
             度却仍然能够为现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经验借鉴。
                 西周之后历朝历代基本都会设立类似的机构对“文物”藏品进行管理,如东

             汉麒麟阁、东汉的“云台”、唐代的凌烟阁、弘文馆等。而相关的“文物”管理
             制度也随之变得更加完善、详细,如《左传·文公十八年》中记载了西周时期对
             偷盗文物罪的规定:“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民,
             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简单来说就是盗窃、毁坏国家宝器属于最

             奸诈的行为,其罪行是不可赦免的。
                 而在汉代的《九章律》中,则对“盗园陵物”这一罪名进行了明确,违反这
             条律令的人,通常都会被处以“弃市”之刑(古代死刑的一种,在闹市中对犯人
             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及至唐代,唐律更是对各种毁坏、盗窃文物的违

             法行为进行了细分,如“盗大祀神御物”者,应流放1250千米,当“诸大祀丘坛
             将行”时,毁坏相关器物的,则要流放1000千米。根据严重程度的不同,其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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