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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馆陈列布展及管理


                不可否认,社会力量参与经营对于纪念馆而言仍处于摸索阶段,是机遇与风

            险并存的。毕竟纪念馆有别于一般性旅游景区,对经营权的分割与一般风景区的
            经营权出让的做法不同,前者要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还会有体制、自身特点、
            公益性等方面的弊端,因此应当慎重选择合作方。首先,从文物安全角度来看,
            部分展出有珍贵历史文物的纪念馆将经营权转让分割,有一定的风险。当前国家

            刚刚打开博物馆经营权的阀门,许多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完善,导致纪念馆社会化
            运营出现风险。其次,纪念馆社会化运营会削弱其公益形象,因为社会力量的参
            与将会促使纪念馆经营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如销售门票、增加收费项目、经营活

            动的宣传促销等,都将改变纪念馆的公益性形象。
                综上所述,社会力量参与纪念馆经营虽具有可行性,但实际运作起来会受到
            体制、社会影响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对于纪念馆的联合经营权,纪念馆无法像一
            般景点那样完全商业化,而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因素,对能否转让、如何分割

            权限等问题的考虑更加审慎与细致,如平津战役纪念馆在和北京爱国有方文化发
            展中心合作中就非常谨慎。合作前期多次赴北京对合作方的资质和经济实力进行
            考察,洽谈合作时对经营范围严格把控,筹备期间对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严

            格管理,在对外宣传时注重纪念馆的形象和军事特色。正式合作以来甲乙双方不
            断规范财务制度,财务透明,权限清晰,这些做法为双方长久的合作奠定了良好
            的基础。由此可见,对于一般性纪念馆而言,社会力量参与经营是可行的,应当

            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力监督下,审慎选择合作团体、吸引社会资金,对其参与经
            营方式权利的清晰界定、合作期间文物安全的保护以及社会影响力将是纪念馆考
            虑的重点。

                (二)规范制度,开展多种经营
                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以来,不仅观众数量有所增加,而且层次更加细化,
            需求出现了新变化,面对新形势,革命类纪念馆的经营方向、内容、管理就要相
            应改变,以适应不同观众的需求。加强对纪念馆专用合同的规范和管理是关系到

            中国文物法律体系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一项具有深远影响、十
            分紧迫的工作。特别是在经营业务活动中纪念馆根据经营内容、对象的不同与社
            会团体或个人之间形成了多形式的法律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纪念馆要想有效规

            范各种法律关系,保证自身合法权益,规避各类法律风险,唯一的途径就是有效
            规范与各类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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