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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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防尘措施不完善。一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种植土运输车辆未密
闭,运输车辆未经冲洗带泥带尘上路,沿途遗洒,导致道路二次扬尘污染严重。
混凝土搅拌站防尘措施不到位。一些搅拌站存在跑、冒、滴、漏现象,砂石等原辅材
料堆放场地没有采取喷雾降尘措施、混凝土运输车辆未冲洗。
监督管理缺位。建筑工地未经建设部门许可擅自开工,对工地是否设置防尘设备、防
尘设施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坚持出入车辆冲洗,堆放材料和裸露土方是否覆盖
完整等缺乏常态化的监督管理,污染环境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处罚执行也
没有到位。
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制度有待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尚未出台有关建筑工地扬尘
污染防治具体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技术规范和标准,如《建筑施工标准化手册》中仅
仅是要求运输途中无遗洒,没有提出对其他各施工环节扬尘控制的具体要求,环境空气标
准只规定了施工现场目测 15m 以外无扬尘,没有具体的量化的浓度标准;环境保护部也
仅出台了《建筑施工厂界噪声限值》,未出台有关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厂界
限值),不利于对施工工地进行量化监管。
监督管理执法有待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
一百一十五规定,由住建部门对建筑工地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 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施工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
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罚款。而在实际工作中,市、县、区级建设部门监督执法队
伍人员较少,且监督的重点主要是工程质量、安全等,往往会忽视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
治工作的监管,对工地的整改情况、行政处罚也难以及时到位。
四、扬尘污染防治策略
(一)完善法律体系
从国家层面上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法规规章和标准,细化工地扬
尘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工程项目监理的内容,研究和制定施工工地扬尘污
染物排放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尽快出台《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明确行政处罚范围,
省级住建部门应相应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实施细则》等管理规定,使扬尘污染防治管
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
(二)强化主体责任
各级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对建筑
工地、拆迁工地、水利工程工地、园林绿化工地以及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散装物料运输
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部门要配合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施工
单位抓好扬尘污染治理工作;工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负责对混凝土搅拌站及混凝土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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