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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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土壤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措施

            穿矿产资源开采的全过程。根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重点任务,合理确定矿山

            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优化矿区生产与生活空间格局。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
            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水平。
                 所有矿山企业均应对照本标准各项要求,编制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恢复治理后的各类场地应实现: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
            不产生污染;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
            续利用;区域整体生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2. 污染场地恢复治理
                 污染场地的恢复应切断污染源,防止渗漏和扩散,去除污染物,恢复场地生态功能,
            保证安全再利用。

                 污染场地应采取设置屏障等措施控制污染土壤、污泥、沉积物、非水相液体和固体废
            物等污染物进一步迁移。

                 易于积水的污染场地应采用防渗膜、土工膜、土工布、GCL 膨润土垫等做好防渗漏措
            施,根据污染场地天然基础层的地质情况分别采用天然材料衬层、复合衬层或双人工衬层
            作为其防渗层,必要时设置集排水系统,防止污水渗漏和扩散。

                 污染场地应因地制宜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热处理等技术进行场地修复。对于有
            毒有害污染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

            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等标准要求。酸碱污染场地
            应采用水覆盖法、湿地法、碱性物料回填等方法进行场地修复,使修复后的土壤 pH 值达

            到 5.5 ~ 8.5。场地内废矿物油的利用与处置应符合《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607-2011)标准要求。
                 污染场地恢复治理达到相关标准要求并经环保部门组织验收后,可转为农业、林业、

            牧业、渔业、建设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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