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5 -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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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防治
检查,建设单位应检查委托绿化的执行情况;建立绿化管理制度;建立绿化管理机构或确
定专门责任人。
上述绿化管理措施是否落实,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和当地环保部门检查
监督。
七、生态影响的补偿与建设
补偿是一种重建生态系统以补偿因开发建设活动而损失的环境功能的措施。补偿有就
地补偿和异地补偿两种形式。就地补偿类似于恢复,但建立的新生态系统与原生态系统没
有一致性;并地补偿则是在开发建设项目发生地无法补偿损失的生态功能时,在项目发生
地以外实施补偿措施,如在区域内或流域内的适宜地点或其他规划的生态建设工程中补偿,
最常见的补偿是耕地和植被的补偿。植被补偿按生物物质生产等当量的原理确定具体的补
偿量,补偿措施的确定应考虑流域或区域生态功能保护的要求和优先次序,考虑建设项目
对区域生态功能的最大依赖和需求。补偿措施体现社会群体等使用和保护环境的权利,也
体现生态保护的特殊性要求。
在生态已经相当恶劣的地区,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可持续运营和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开发建设项目不仅应该保护、恢复、补偿直接受影响的生态系统及其环境功能,而且需要
采取改善区域生态,建设具有更高环境功能的生态系统的措施。例如沙漠和绿洲边缘的开
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严重或地质火害严重山区、受台风影响严重的滨海地带及其他生态
脆弱地带实施的开发建设项目,都需要为解决当地最大的生态问题进行有关的生态建设。
八、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环境保护部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发布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对煤矿、
金属矿、非金属矿、油气矿、煤层气、砂石矿等陆地矿产资源勘查、采选过程和闭矿后生
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出了指导性技术要求,可作为环评工作的参考。
(一)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一般要求
禁止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古
迹所在地、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生态保护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禁采区域内采矿,禁止在重要道路、航道两侧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目标可视范围内进行对
景观破坏明显地露天开采。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和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采取有效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和
环境污染。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过程控制”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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