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64 - 新编动物防疫检疫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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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调运马属动物,必须来自非疫区;出售马属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出
           售前按规定报检,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证明马属动物装运之日无马鼻

           疽症状,装运前 6 个月内原产地无马鼻疽病例,装运前 15 天经鼻疽菌素试验或鼻

           疽补体结合反应试验,结果为阴性,并签发产地检疫证后,方可启运。
               调入的马属动物必须在当地隔离观察 30 天以上,经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连

           续两次(间隔 5 ~ 6 天)鼻疽菌素试验检查,确认健康无病,方可混群饲养。

               运出县境的马属动物,运输部门要凭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运输检疫

           证明承运,证明随畜同行。运输途中发生疑似马鼻疽时,畜主及承运者应及时向

           就近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经确诊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就地监督畜主实施
           扑杀等处理措施。

               5.3  监测

               稳定控制区 每年每县抽查 200 匹(不足 200 匹的全检),进行鼻疽菌素试验
           检查,如检出阳性反应的,则按控制区标准采取相应措施。

               消灭区 每县每年鼻疽菌素试验抽查马属动物 100 匹(不足 100 匹的全检)。

               6 控制和消灭标准

               6.1 控制标准

               6.1.1 县级控制标准
               控制县(市、区、旗)应达到以下三项标准:

               A、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无马鼻疽临床病例。

               B、全县(市、区、旗)范围内连续两年检查,每年抽检 200 匹(不足 200 匹
           全检),经鼻疽菌素试验阳性率不高于 0.5%。

               C、鼻疽菌素试验阳性马属动物全部扑杀,并做无害化处理。

               6.1.2 市级控制标准

               全市(地、盟、州)所有县(市、区、旗)均达到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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