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会计证据链构建与实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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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破产程序中的财务战略设计


               供的财务报表、借款合同等资料,确保自身债权得到准确确认。而供应商债权人
               由于业务性质,其债权可能涉及复杂的交易往来和货物交付情况,在债权确认时,
               可能会与金融机构债权人在交易细节的认定上产生分歧。例如,对于一笔因货物

               质量争议而暂扣的货款,供应商认为应全额确认为债权,而金融机构则可能基于
               对交易风险的不同评估,对该笔债权的确认提出质疑。在实践案例中,某企业破
               产案里,供应商与金融机构就一笔因货物交付时间延迟导致的违约金债权产生争
               议,双方各自依据合同条款和行业惯例进行举证和辩论,最终经过多次协商和法

               院的调解,才达成了一致的债权确认方案。这种债权确认环节的博弈,不仅影响
               着单个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对后续的清偿顺序和分配比例产生连锁反应。
                   清偿方案制定过程中,债权人之间的博弈同样激烈。优先债权人基于其法定
               的优先受偿地位,在制定清偿方案时,会极力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确保在企

               业资产分配中优先足额受偿。普通债权人则会关注自身债权在扣除优先债权后的
               剩余资产中的受偿比例,他们可能会联合起来,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更合理的评
               估和分配,以提高自身的受偿率。以担保物权债权人和普通债权人为例,担保物
               权债权人拥有特定资产的优先处置权,在清偿方案中,他们希望尽快处置担保物

               以实现债权,而普通债权人则担心担保物的快速处置会导致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
               下降,影响自身债权的受偿,因此会提出延缓处置或对担保物处置收益进行更合
               理分配的建议。在某上市公司的预重整案例中,担保物权债权人要求立即拍卖公
               司的核心资产以清偿债务,而普通债权人则认为该资产是企业未来恢复经营的关

               键,主张对其进行重组而非拍卖,双方经过多轮谈判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兼
               顾双方利益的清偿方案,即在一定期限内对核心资产进行重组运营,若重组成功,
               则按照新的方案进行债务清偿;若重组失败,则再对资产进行拍卖。
                   重整计划表决是债权人博弈的关键环节。在这一环节,债权人会根据自身利

               益诉求和对重整计划的评估,做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决定。一些实力较强、对
               企业未来发展前景有信心的债权人,可能会积极支持重整计划,期望通过企业的
               重整获得更长远的利益回报。而部分债权人可能由于对重整计划的可行性存在疑
               虑,或者自身债权受偿方案未达到预期,会选择反对重整计划。例如,在某化工

               企业的重整计划表决中,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债权人看好企业在行业中的技术优势
               和市场潜力,认为重整计划能够使企业摆脱困境并实现盈利,从而积极支持重整
               计划;而一些小型供应商债权人由于担心企业重整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导致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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