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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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有制与私有制之分化 | 193
和“指挥”“层次”或“等级”相对于其更低之“共产态”个体之“权利”,
本质来自于这些“共产态”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后者之主体性的至少一定程度
之代表性 --- 此种代表性除了可自然导出或伴随这些“共产态”个体所享
有的可一定程度地“命令”和“指挥”后者之“权利”,也自然导致了这些
“共产态”个体也同时至少一定程度地代表着后者之“根本利益”。特别地,
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共产态”个体将在根本上保护或保障“层次”或“等
级”相对于其更低之“共产态”个体的最为本质和核心之“利益”,从而必
然不会以剥削或压榨等形式侵犯或侵蚀后者之“利益”。
不仅如此,社会化生产组织可自然地在其底层对接或容纳资本市场及其
雇佣式生产组织 --- 特别地,社会化生产组织可以如资本市场之雇佣式生
产组织、亦即资本主义之私营企业一般雇佣不属于“共产态”之范畴的雇员
或劳动者个体,且在此种情况下这些雇员或劳动者个体将自然地从属于此社
会化生产组织并位于其底层,但是当一社会化生产组织在其底层对接或容纳
由不属于“共产态”之范畴的雇员或劳动者群体构成的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
生产组织时,其内部的属于更高之“层次”或“等级”的“共产态”个体将
自然地以其个体之主体性代表位于或被置于其底层的不属于“共产态”之范
畴的雇员或劳动者群体之社会性主体性,从而也将自然地代表后一群体之“根
本利益”。故而与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雇主个体,特别是企业
家或高级雇主个体不同 --- 社会化生产组织中的属于更高之“层次”或“等
级”的“共产态”个体将不会剥削和压榨可能位于或被置于其底层的不属于“共
产态”之范畴的雇员或劳动者群体。
据如上之论述,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 在社会化生产组织中不存
在任何可能的对此组织之成员个体的剥削和压榨,从而与来自于企业家和高
级雇主个体依“恒久能力”之发挥而进行之创新或创业活动的剩余价值仅构
成现实之资本市场之雇佣式生产组织、亦即资本主义之私营企业所产生之剩
余价值的具有“正当性”之部分所不同的是,一社会化生产组织所产生之剩
余价值将全部为来自于此组织之作为“共产态”的成员个体依“恒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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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发挥而进行之至少是广义上之创新或创业活动的剩余价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