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6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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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社会性主体性及其代表性 | 255
界之单方向泛化性联系将无法基于此两者之互相之价值评判或判断完全地对
接为此两者间之双向之泛化性联系 --- 特别地,此两者各自之此种新的朝
向外界之单方向泛化性联系会基于此两者之互相之价值评判或判断部分地对
接为此两者间之双向之泛化性联系,同时在此两者间依然会存在显著之从前
者朝向后者之单方向泛化性联系。进一步地,此种从前者朝向后者之单方向
泛化性联系将自然地导出或伴随前者对后者之显著之某种“依附”倾向 ---
亦即在由此两者所构成之社会组织中,后者之个体主体性会显著的相对变强
且会以显著的相对更高之程度代表此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而前者之个体主
体性会显著的相对变弱且会以显著的相对更低之程度代表此组织之社会性主
体性。
上述效应或效果会在上述两者之“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之差距、
亦即上述两者之“等级”之差距越发“悬殊”之情形下越发强烈 --- 特别地,
上述后者之个体主体性将以越高之程度代表由上述两者所构成之社会组织之
社会性主体性。同时,显而易见地,上述图景可被自然地延伸和拓展到同时
涉及其“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可能显著的不同、亦即其“等级”可能
显著的不同之三方或三方以上之“共产态”,并且也可被自然地延伸和拓展
到囊括所有非“共产态”。
综上,在道德价值判断体系之作用下,在全社会中会自然地存在如下图
景:不同之其“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越高、亦即越发高级之“共产态”
会有越发“趋同”之主体性,同时任一此种“共产态”也越发可以其个体主
体性代表由其和其“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相对更低、亦即相对更“低级”
之“共产态”及非“共产态”所构成之社会组织之社会性主体性。作为此图
景之蕴含,其“社会等级”或“社会地位”越高、亦即越发高级之“共产态”
之群体之主体性将越发具有社会成员之个体主体性之形态,同时任一此种“共
产态”也越发可以其个体主体性代表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所谓“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
如上即为一种正规所谓“‘共产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代表”
之直观图景或一种对正规所谓“‘共产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