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4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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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之泛化性联系时,此两者及由此两者所构成
之社会组织 --- 这三个物质系统个体将近乎于具有“等同”之各种本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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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与属性,特别的,将近乎于具有“等同”之意识形态分布 。
进一步地,显然上两段落中之图景可被自然地推广到同时涉及三个或三
个以上之以人为代表之高级物质系统个体或更加广义之物质系统个体之情形。
如上图景即为笔者所谓“趋同性原理”。
现在,鉴于任一物质系统之各种“恒久能力”与不良“品质”均本质被
其意识形态分布中的诸种意识力及诸种意识力间之相互作用所导出或产生,
作为上述“趋同性原理”之自然之推论,我们还可料想存在如下图景:由一
在其成员彼此间存在极强之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
之泛化性联系的物质系统个体之群体所构成之社会组织会自然地承袭所有这
些物质系统个体之“恒久能力”与不良“品质”;与此同时,鉴于在这些物
质系统个体间存在极强之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
之泛化性联系,我们可认为在此社会组织与这些物质系统个体中的任意一个
间也存在极强之近乎对应于他们彼此之“合而为一”之“共同性”之泛化性
联系、进而这些物质系统个体中的任意一个将自然地承袭所有此社会组织之
“恒久能力”与不良“品质”--- 或者等价的,也将自然地承袭所有这些物
质系统个体之“恒久能力”与不良“品质”。
如上所述即为“趋同性原理”之大义,我们将在此小节下一部分根据此
原理论证全体“共产态”之主体性具有对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性。
8.2.4 全体“共产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代表
在此小节之此部分,我们希望论证如下结论:全社会中的全体“共产态”
之主体性具有对全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亦即“广大人民群众”之
社会性主体性之代表性 --- 或者等价地,全体“共产态”是“广大人民群
众之根本利益”之“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