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9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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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注释及参考文献 | 385
是现实之社会成员依彼此间之联系所进行之互动所达到的均衡态之均衡态规
律,笔者看来现实之社会中的伦理道德和法律法规等社会规范自然且本质地
具有相对性而非绝对性,具有因有关社会组织及有关社会活动之具体形态而
异的多样性,并具有随着有关社会组织及有关社会活动之在时间层面的发展
演化而所谓“与时俱进”的动态性。特别地,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是相对、
多样与动态的,而非绝对、单一与僵化的。
笔者看来,上述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之相对性、多样性与动态性,
启发着我们应以某种“新”的视角看待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特别地,
现实之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并非绝对而固定不变的“死规矩”,而
是可因各种具体因素而所谓“变通”的“活规矩”,笔者看来现今之人类有
必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其对所谓“传统”意义上的社会规范之认识。
作为上述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之具有相对性、多样性与动态性的一
个或不甚恰当之类比,我们可以考虑现实之经济体中的商品之价格。特别地,
笔者看来现实之经济体中的商品之价格本质即为现实之社会成员依彼此间之
联系中的确切性联系成分所进行之对属于经济范畴的有价值客观对象之交换
或所谓“交易”所达到的均衡态之均衡态规律。而显而易见地,现实之经济
体中的商品之价格,特别是各种所谓“金融商品”之价格即可具有高度的相
对性、多样性与动态性。
最后,笔者需要指出,虽然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规范通常具有相对性、
多样性与动态性,但是最大、最广泛且最普遍的社会成员依彼此间之联系所
进行之互动所达到的均衡态之均衡态规律 --- 比如以“不可随意杀人”为
代表的最为基本之法律条款和以“不可乱伦”为代表的最为基本之伦理,都
是极为稳定或恒定不变的。因而,笔者看来我们也应对现实之社会中的社会
规范之相对性、多样性与动态性抱有全面而辩证之认识,并且应毫无疑问地
严格遵守那些作为最大、最广泛且最普遍的社会性均衡态之均衡态规律的社
会规范。
8,有关事物或物质系统之客体性可自然且本质地导出其在外在环境中
对自我的控制活动或过程,以及此种其对自我的控制作为本质之活动或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