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3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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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注释及参考文献 | 389
18,在此笔者所指代的主要是同时显著的具备“恒久能力”和第Ⅰ型或
第Ⅱ型不良“品质”或同时显著的具备“恒久能力”和第Ⅲ型不良“品质”
而不足够突出地具备任何“恒久能力”的非“共产态”个体。符合前种条件
之社会成员个体没有权利在资本市场中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进行通常
意义上的创新或创业活动,同时符合后种条件之社会成员个体没有能力在资
本市场中作为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进行有效之通常意义上的创新或创业活
动 --- 从而此两种个体均仅能在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作为雇员
或劳动者个体谋求生存和发展。
19,与注 16 同理的,我们在此需要排除这些企业家或高级雇主个体和
雇员或劳动者个体所享有的对应于其所在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的
内部之纯粹之确切性联系的属于“资本主义”之范畴的基于“伤害原则”之
自由。
20,此章 8.2 小节所论的“共产态”之群体自发地形成“公有制”形态
之机制的对“‘共产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代表”之直观图景的
加强和巩固也无法在此发挥作用。
21,鉴于此章 8.2 小节所论之“共产态”个体形成其个体之主体性对有
关之社会组织、乃至于全社会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内蕴机制已可促成
此高级之形态的社会化生产组织之作为足够高级之“共产态”的生产者或成
员个体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构
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的高度或完全之
代表性,在此我们不需要再考虑此章 8.2 小节所论之“共产态”个体形成其
个体之主体性对有关之社会组织、乃至于全社会之社会性主体性的代表性之
直观机制之作用。
22,社会成员个体的个体之主体性之对其所在之社会组织,特别是由全
体社会成员所构成之社会组织 --- 亦即“广大人民群众”之社会性主体性
的高度之代表性和社会成员个体间的由道德价值判断体系和上一章所论的经
济机制所形成的高强度之泛化性联系本质都被有关社会成员个体 --- 特别
地,有关之高级之“共产态”个体之“恒久能力”所导出或产生,从而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