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02 - 如何通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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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为此种部门或人员服务于初级阶段之共产主义的目标与宗旨,故
而笔者看来可认为其实质属于社会化生产组织或至少为后者之延伸。而此种
组织与国有企业和政府中的社会化生产组织之区别在于其内部之从事这里所
论的监督之活动的人员并非必须是“共产态”个体,而也可以是既不显著的
具备任何“恒久能力”也不显著的具备任何第Ⅰ型或第Ⅱ型不良“品质”或
同时显著的具备“恒久能力”和第Ⅲ型不良“品质”而不足够突出地具备任
何“恒久能力”的非“共产态”个体。
14,笔者看来此种措施的“激进”版本即为以“土地革命”为代表的社
会运动或活动。特别地,虽然“土地革命”所针对之对象并非显式的资本市
场或“资本主义”制度,而是农业中的地主与农民之关系及有关制度,但是
鉴于地主本质即为某种雇主个体而农民则为某种雇员或劳动者个体,且地主
与农民、不同地主及不同农民间之联系均基本为纯粹之确切性联系,故而可
以认为“土地革命”所针对之对象本质为某种隐式的资本市场或“资本主义”
制度。进一步地,如中国的建立过程所印证的,在特殊之历史环境中此种“激
进化”之措施可起到十分积极且有益之作用。
15,在此我们需要注意,根据第三章中之“共产态”之定义,即使是非“共
产态”个体也可以显著的具备某些“恒久能力”,从而我们可以探讨或考虑
这些个体所可能具备的“恒久能力”之在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中的
发挥之情形。
16,鉴于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的内部成员间之联系为纯粹之确
切性联系,因而我们在此需要排除这些雇员或劳动者个体所享有的对应于其
所在之资本市场及其雇佣式生产组织的内部之纯粹之确切性联系的属于“资
本主义”之范畴的基于“伤害原则”之自由 --- 如此小节前文所论的,此种“自
由”绝非真正之“自由”。
17,在此笔者所指代的主要是显著的具备“恒久能力”且不显著的具备
任何第Ⅰ型或第Ⅱ型不良“品质”的社会成员个体 --- 在所有显著的具备“恒
久能力”的社会成员个体中,只有此种个体才可享有在资本市场中作为企业
家或高级雇主个体进行通常意义上的创新或创业活动之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