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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城客道
Yicheng Kedao
还不能说是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一是因为这种初级社规模普遍较小,加入的
农户数量也不多。所谓合作社,就是搭伙搞生产,并且在分配上,一部分是按劳
分配,还有一部分是按入股时的股份分配。总的说,这种分配不是纯粹的按劳分
配,所以社会主义的性质并不充分。但这也不是完全的私有制,毕竟这种农业初
级生产合作社也是一种集体经济。这是一种近似于将集体所有制与个体所有制相
互融合的复合性经济体制。
到了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的时候,社员原来入社时的股份都算作集体的生产
资料了,个人不再拥有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的集体财产,是由生产队、
生产大队和公社等各级管理机构来进行调配和管理,而社员个人则几乎完全失去
了直接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这时的所有制可以肯定是公有制,但是公社社员个人
都没有任何对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与支配权。这时的公有制是一种不包括个人
所有制关系的公有制。
在今天中国的农村,已经开始建立了一种新型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农
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但这种新型的集体经济与过去的人民公社
有着较大的区别。这种区别就在于,在建立这种新型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过程中,
经历了对农民(社员)个人的有关生产资料的确权工作。农民加入合作社,要把
原来承包的土地交出来。交出来之后,对这部分土地与农民个人的关系进行一次
确权。首先要确定这片土地是集体的。本来承包土地也不是把土地的所有权划给
了农民。农民有承包权和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这次确权,依然承认土地的所
有权归农村集体,但由于农民也交出了承包权,所以这部分承包权可以拿出一部
分作为社员所拥有的股份归社员所有。同时,有的地方还给社员保留着自留地、
自留林等,这部分生产资料的有关权利就归社员个人所有。还有一些相关的生产
资料,如果明确是归属于集体的,那个人就不能侵占。如果明确有哪些生产资料
是属于社员个人的,集体也不能强行拿走。所有权都明确了,再明确社员个人在
集体经济中所占有的股份。这些权利以及与权利具备的义务都分得清清楚楚。在
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分配时,也有多种方式。平时以按劳分配为主,每月按社员付
出的劳动量领取工资。到年底分红时,则按股份进行分红。也就是说,这样的农
村集体经济,在分配上也有两个部分,按劳分配是一部分,按股份分红是另一部
分。一般说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按股份分配为辅。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集体
所得,即创造的利润,不可能完全由社员分光吃净,总要留有各种基金,以备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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