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现代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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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Modern Cultural Relics Protection and Restoration Technology
现代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
基层性的工程,无论是自然因素损毁还是人为破坏,这些在文物保护中时常发生。
恰恰大量事实说明,在文物犯罪中,知法犯法的是极少数人,绝大多数的破坏活
动都是由于不知有法,也不知道怎样做合法,怎样做违法。这就需要我们做好宣
传教育工作,尤其是文物保护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增强人们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文物保护意识不足导致文物破坏现象严重文物
保护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文物事业的新发展,它总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
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把党和国家有关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用法律
形式固定下来,为文物的保护和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凡是贯彻、执行这
个法令的地方,文物破坏活动日趋减少,对破坏事件的处理也比较迅速有效。许
多事例也表明,目前的破坏活动之所以得不到有效的控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人
民群众和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薄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
现象相当严重。
1986 年国家文物局结合全民法制宣传教育运动,集中力量在社会各界群众中
广泛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宣传活动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实行领导、
专业、群众三结合。在宣传教育的内容方面,以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文物保护方针
政策为主,并巧妙结合当地的风土人情,利用已得到妥善保护的文物实体作为教
材,运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理解的语言讲解文物蕴含的丰富价值,让人们知道
文物是什么、为什么要保护文物,怎样正确地保护文物。当时开展文物保护法宣
传活动的有利条件很多,全民法制教育正开始全面展开,“五讲四美三热爱”的
活动,特别是加强精神文明的建设工作,也得到社会各界重视,把宣传文物保护法,
普及文物知识纳入这一系列教育活动中去,互相配合,持久宣传,效果十分明显。
纵然改革开放已经过去四十年,但是在文物保护过程中还是一直存在着“法
人违法”和建设性破坏的现象,这些现象屡禁不止的深层次原因还是由于部分领
导干部法制意识淡薄,法律信仰不够,尤其是对文物保护法的认识不足。这一方
面和法制宣传教育的方式和力度有关,另一方面确实和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文规
定有关。中国出台的相关文物保护法,大多是“禁止性法律规范”,缺乏“建设
性条款”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文物的价值,在巨大的现实利益诱惑下,文物资源
遭到非法破坏的可能性就会成为现实性。因此在宣传文物保护法的过程中,除了
要宣传明令禁止的法律规范外,我们还应当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指导文物事业
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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