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现代文物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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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



                  (二)宣传教育是提升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
                  意识是态度与行为的逻辑起点,文物保护意识是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与利
              用的基本前提,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又是提升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从传
              播学的角度来看,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是一种说服性、带有特殊目的的传播活动,

              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基本的文物知识,还有相关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从意识领域
              唤醒公众文物保护的自觉性,培养公众对文物存敬畏之心,更好地传承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通过保护文物,发挥文物本身具有的教育功能,尤其是凝聚着近
              现代中国人民群众艰苦奋斗,不畏牺牲伟大精神的文物,是对青少年群体进行爱

              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最好的一面镜子。
                  文物保护宣传教育有两层含义,具体来说,其一是以政府为主导实施的,一
              种有组织、有目的并且是有计划的,形式往往是自上而下,内容具有一致性的,
              为了提高公众遵守文物保护法这一强制性规范自觉性而开展的一系列社会活动。

              这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是用一种外在的力量去引导公众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约束公众的行为,形成至少不去破坏文物的意识。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
              力去做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各种保护单位、遗产名录类的“等级制”保护战
              略,确实给文物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然而,过分的政策性宣传,倒是会导

              致另一种公众文物保护意识的异化,那就是,会让公众产生一种错觉:名录内的
              文物是需要我们保护,不得破坏的,诸如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一级文物等是
              我们需要去保护的,不在保护名单外的那些文物不是保护对象。中国地大物博,
              受限于考古和文物主管单位的现实情况,仍然有大量处在地下和未发现区域的文

              物是没有登记在册的,这些文物恰恰是我们目前急需去保护的,正是由于不是
              保护单位或者不在遗产名录内,遭到破坏后才被发现、制止,这种文物新闻常见
              报端。
                  本意是增强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种种形式的保护名单反而限制了公众意识

              层面上所认定的文物保护“范围”。因而,我们需要加强第二层次的文物保护宣
              传教育,那就是发挥文物本身的教育作用,促使人们去正确认识文物,增强文物
              保护意识,珍惜这些物质文化遗存,让子孙后代能有史为鉴。改变传统的硬性宣
              传法律法规做法,通过解读文物自身的内涵,让束之高阁、远离市井的文物与公

              众近距离接触,理解文物背后的历史文化内涵,使公众由心而生一种保护的冲动,
              而不是说法律要我保护,破坏违法,从“要我保护”转向“我要保护”,当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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