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土木工程的测绘技术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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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况
第一章 概况
第一节 基础测绘概述
一、基础测绘含义
1992 年 12 月 2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
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基
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并按照分工组织实施”。这是“基础测绘”一
词首次出现在国家正式文件当中,但是并未阐述其定义。
1995 年,国家测绘局印发的《关于对全国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首次明确了“基础测绘”定义:“全国性的基础测绘,包括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
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的建立和更新,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
坐标系统、高程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的建立和更新,国家一、二
等大地测量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全国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
1 ∶ 5 万和 1 ∶ 2.5 万系列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和更新,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的建立和更新等”;“省一级行政区划内的基础测绘,主要包括三、四等平面控
制网和三、四等高程控制网的建立和复测,1 ∶ 1 万及更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
和更新,区域性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更新等”。国家计划委员会在 1996
年全国计划会议关于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的专题报告中,也引用了上述关于基础测
绘的定义。
为了树立基础测绘的法定地位,国家测绘局加快推进基础测绘法制化进程,
最终在 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单设“基础测绘”一章,高
度凝练概括了“基础测绘”的定义,即“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
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随后,这一定义
所涵盖的主要内容在 2007 年国家测绘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出台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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