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 - 计量检定技术分析与质量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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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发展和变化



              第三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 1 万元以下罚款;未按
              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
                  检验检测机构 163 号令中的禁止性规定:

                  禁止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检测,并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伪造数据、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故意出具虚
              假报告。
                  禁止无证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或者省级政府部门

              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未
              取得资质认定的机构不得从事检验检测业务。
                  禁止超范围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开展业
              务,不得超越资质认定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禁止转让或出租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将资质认定证书转让给其
              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也不得将其出租或者出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使用。
                  禁止涂改、伪造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涂改、伪造、变造检验检
              测报告,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客户索取或收受贿赂。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如低于成本价竞争、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
                  禁止违反保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技
              术秘密和客户隐私等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不正当

              利益。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在检验检测机构的应用要求如下。
                  (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原有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
              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
              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
              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

              制度。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
              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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