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理论与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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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库工程质量控制




             托单位,依法对与水利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程建设活动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和对工程项目

             质量的监督管理两个方面。政府对水利工程的管理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实施
             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和行为主体的管理,落实质量责任。通过制定法规、发证许

             可、实施检查、行政处罚等手段,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行为,引导和监督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供货等质量责任单位遵守法规、加强管理、改进
             技术、提高素质,以达到使每一宗水利工程都符合质量标准要求,能安全可靠地

             运行并发挥其效益,消除质量不合格、运行不安全的工程的最终目的。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并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法对水利工程质
             量进行宏观控制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但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勘测设计、施
             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在中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

             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
             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
             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质

             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健全;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为了更好地履行上述职责,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

             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不断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对贯彻执
             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

             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中国现行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
             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

             证。但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推行,各级领导重视,迫使项目法人、
             监理、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等单位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质量管理体制有
             效运作。只有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强制性质量监督,有机地结合工程监理制和

             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才能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
             目标的实现,提高中国的整体建设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工程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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