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3 - 现代化水利工程建设理论与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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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控制及安全管理
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
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专业站的设
置。专业站成立的初期,是为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
下设立专业站,以便为在一定时期内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开展的特定水利工程项目
进行统一集中质量监督管理。工程建设结束后,专业站即撤销。专业站可由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设置也可由中心站与监督站联合设置。年,对专业站进行调
整完善’在原来针对某项工程的临时性专业站,改为常设专业站,成为水利工程
监督机构的内设机构,如农村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专业站。国家倡导成立项
目站,除国家规定必须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的大型水利工程外,其他水利工程项
目也应成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项目站。近几年,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数量繁
多,建设任务繁重,现有的质量监督机构已经无法应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家
开始倡导在有需要的县(市、区)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2010 年,为贯彻落
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文件精神,水
利部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 2011 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
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水利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四级框架初步形成。目前,中国水利工程
质量监督采取的监督网络并未完全对县区进行覆盖,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作为与
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分布较多的县区,质量监
督管理力量反而较为薄弱。
2.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
政府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作为水利行政
主管部门的委托单位,是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单位,对水利工程项目
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开
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则通过第三方检测数据作为依据。
项目法人(或建设方)和代表其进行现场项目管理的监理单位是对工程项目建设
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对项目的质量负总责,监理单位代表项目法
人依据委托合同在工程项目建设现场对工程质量等进行全过程控制。项目法人对
监理、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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