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7 - 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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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生态城市建设发展
的库里蒂巴市在生态城市建设中非常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城市规划,其以公交优先
为最大亮点的城市总体规划在国际上获得了极高的评价;澳大利亚阿德莱德的“影
子规划”,时间跨度从 1836 年早期欧洲移民进入至 2136 年生态城市建成,长达
300 年。再如瑞典的哈默比湖城、芬兰的维基实验新区等城市,在生态城市建设
的过程中都是规划先行,利用科学的总体规划为生态城市的建设奠定良好的基础,
对生态城市的发展起到引领和规范作用。
2. 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
综观国外成功的生态城市建设案例,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为生态
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是其重要的成功经验。总的来看,各国在生态城市建设
中都非常重视严格立法。以日本为例,环境法律体系对于日本的生态城市建设发
挥了显著作用。日本于 1967 年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2 年又通过了《自
然环境保全法》,到 1993 年最终确立了《环境基本法》。除此之外,日本还先
后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型社会推进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
《化学物质综合管理法》《建筑废物回收法》《容器包装回收法》《家电产品回
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多个方面保障了生态城市建设进程。除了严格的法
律法令,公共政策也在很多国家的生态城市建设中起到了重要的调控作用。例如,
瑞典哈默比湖城利用税收政策——征收交通拥堵税,来缓解城市交通拥挤和减少
交通污染;芬兰赫尔辛基政府利用财产政策的公有导向促进维基市实验新区的顺
利建设;巴西库里蒂巴政府积极鼓励私人企业投资参与市政建设,对私营企业的
建设方案实行优选竞标,既节省了政府的人力财力,又能够保证城市建设质量。
3. 具体、现实的阶段性目标
在各国的生态城市建设实践中,前瞻性的总体规划固然不可缺少,而要真正
推动生态城市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还必须有明确具体、现实可行的阶段性目标。
通过制定具体目标,以具体项目内容作支撑,逐步推进生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例如,丹麦哥本哈根生态城区建设的阶段性环境目标设计为:试验区内水和电的
消费量分别减少 10%、回收 10% 的有机垃圾制作堆肥、回收 40% 的建筑材料等。
这些目标清晰明确,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保障了生态城市建设能够稳步地取得
实质性的成果。再如,美国加州伯克利市的生态城市建设建立在一系列具体的行
动项目之上,如建设慢行车道、恢复废弃河道、沿街种植果树等等;德国生态城
市弗莱堡建设别具特色的项目包括大气环境保护项目、能源利用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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