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3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P. 163
第八章 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守信,一切行为都真实准确,才能为订立合同后的履行阶段打好基础,使得合同
顺利完成。
(二)合同的履行阶段
合同订立完成后,就需要合同双方根据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
务,自觉主动地促成合同的顺利完成。在履行阶段双方也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首
先是对于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都要积极地作为,主动履行,不能消极懈怠;其
次是对于合同义务的履行必须是真实准确的,不能不履行也不能虚假履行,欺骗
对方。除此之外,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他人的利益,包括合同对方的
利益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根据诚信原则,在涉及他人利益的时候不能为了获
利或者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损害、牺牲他人的利益,造成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以双方的利益为价值取向,对于涉及双方利益的事情应
当互相协商,达成意见的一致,且不能采取有关手段来躲避自己的责任或者减轻
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履行阶段,要做到诚信原则中的程序公正和实
体公正的统一,真正实现公平与正义。
(三)合同的完成阶段
在合同的完成阶段既包括因合同内容完成,双方目的实现的完成,也包括因
特定事项导致的合同解除或者合同撤销。在这个阶段同样需要合同双方都遵循诚
信原则,首先是在合同完成、解除、撤销的原因方面,应当是合法合理的。发生
上述行为的原因应当是符合公平正义的,不得出于非法获利或逃避责任而解除合
同。对于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诚信原
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造成合同相对方或他人利益损害的还应当进行赔偿
或补救。对于合同结束但仍存在未完成的合同义务,义务承担者应当基于诚信原
则继续完成,直至自己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当发生紧急情况或特定事由造成无
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时候,还应当提前告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应对,
减少其损失;自己还应当采取损害对方权益最少的手段来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合
同。总而言之,在诚信原则的引导下,始终要注意他人的权益不容侵犯,要协调
个人利益和他人利益。
二、《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合同法》相关法规概念模糊,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
从古至今,诚实守信这一原则都会被作为评判人的品行和道德的重要标准,
1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