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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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第八章 合同法中诚信原则问题研究
第一节 合同法中诚信原则概述
一、合同诚信原则的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
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
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
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一旦违反上述要求,法官可依诚信直接裁定恶意方败诉,
以求达到个体公正。由此,诚实信用原则就兼备了道德性规范和法律强制性规范
的双重特点,虽然不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作为一项抽象的原则,对于一切民事
主体的一切民事行为发挥着制约作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
行为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不把自己利益的获得建立在损害国家、他人
和社会利益的基础之上,应当在不损害国家、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
的利益。
二、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功能
(一)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功能
诚信原则应具有如下三个功能:
1. 衡平功能
即它能均衡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重新分配风险,特
别是交易风险。
2. 解释法律和合同的功能
法官可以依诚信原则对事实和法律进行解释,以阐明依事实所应有的法律含
义,以及法律应有的价值含义,从而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决。同时由于诚信原则本
身内含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因此在对模糊、不周延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时,也
应依诚信原则加以解释,并通过这一解释来达到法律具体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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