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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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aw Theory and Application
                  法学理论与应用研究


            而发展到如今,我国在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共同发展的时代下,对于合同法的相
            关诚信条约的规定受到更多的重视,但是面对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律制定的少
            数条约概念不够具体化,合同的解释方式不够多样化,使得很多的诚信问题,更

            注重的是法律规定,而非诚信本身。
                (二)《合同法》关于诚信原则的规定不够具体
                合同法中所涵盖的失信行为规定不够具体,所管辖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如判
            定某一行为是否是失信行为,因为没有具体的裁判标准,从而在失信行为认定上

            缺乏统一的认识,这就让本该受到惩罚的违法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结果,
            也就无法体现诚信原则在解决合同纠纷时的法律价值,从而使得裁判人员无法对
            案件作出有效的审判。
                (三)《合同法》法律法规对失信行为判定的主观性太强

                由于审判的主体不同,审判人员在具体案件处理时会带有很大的主观性,从
            而影响到事件本身的客观性。在案件处理中,法官更倾向于直接运用法律条规进
            行审判,而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同类型的案件产生不同的审判结
            果,极大影响了审判活动中的诚信原则,而且如果产生了一些法规中并没有具体

            规定的特殊情况,还有可能会产生滥用职权进行审判,导致误判的结果。


                        第三节  合同法中关于诚信原则完善建议



                一、建设完善的外部法律环境

                良好的法律外部环境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司法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大大小
            小的交易都离不开诚信的原则,但是如果诚信原则只是浮于表面的口头承诺,只
            是通过社会道德和社会舆论约束的话,在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时,很容易会产生

            冲突和矛盾,并不能完全保障交易者的实际利益,而且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
            高速期,交易行为和利益瓜葛愈发激烈,因此更需要法律来进行保障,有效的法
            律环境就是保障各项条例顺利实施和运用的前提和保障。基于法律并没有涉及的

            范畴内的事件审判会因为审判者的主观意识而影响审判结果,中国的立法机关更
            应当将诚信原则具体化、详细化地运用到合同法内的各项法律法规中,并且制定
            相关的诚信监督部门。对于一些难以处理的棘手案件,需要各部门的共同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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