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生态环境监测与林业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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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与林业生态保护
Ecological Environment Monitoring and Forestry Ecological Protection
家生态监测网络还有很大的距离。
第四,环境监督的法律基础还很薄弱,需要加大对环境监督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环保行政部门应当建立
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标准,并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监测网络,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
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比较正规的法律对环境监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为其提
供了法制保障,在生态监测领域的相关立法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面对无法可依、
无规则可守的现实,中国的生态监测工作举步维艰,这直接导致了不同部门、不
同机构之间任务不明确、工作重复、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影响到生态保护的决
策与成效。
第五,总体上,中国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监测工作的技术
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监测指标复杂、监测手段复杂、监测投资巨大等因素
影响,当前中国生态监测能力整体水平仍较低,区域之间和产业部门之间的能力
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只有极少数国家的环境监测站(中心)有能力独立进行生
态监测。在环境保护部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发挥了组织、协调、技
术指导的重要作用,同时各省和一些地市级的监测站也在相互帮助下,取得了较
好的成绩。但现在,大多数监测站都没有足够的技术和资金。
第六,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生态监督制度,监督的力度不足。
生态监测管理体系属于环境监测管理体系的范畴,它是一种以开展生态监测
为主要任务,以有效地服务于生态环境管理和决策为主要目标的综合性技术支撑
体系,具体包括了监测网络体系、监测指标体系、技术方法体系、监测和评价标
准体系、法制保障体系。从上述问题可以看出,当前中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整的
科学体系,无法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环境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统一的监控,无法
准确地掌握整个生态环境的总体情况和变化趋势,从而无法为生态保护的宏观决
策和管理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科学依据。
(二)未来的发展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对其进行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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