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75 - 人性解析与社会文明的构建理念、进化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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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解析与社会文明的构建理念、进化和未来 » 论述篇
Analysis of Human Nature and the Construction Concept, Evolution and Future of Social Civilization
学应用。在人性理论的解读中,一个必须确立的观点是:人类在其历史、现实和将来
所发现和应用的任何理论及其应用性的动机和目的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服务于人
性——满足人类的生存生活需求,并且在人类的欲望、情感和思维的三个维度上不断
扩展和完善。对于分权制衡式政体而言,与西方经济学如出一辙,它的前提假设是人
类始终是理性自利的动物。因此,防止个人独自滥用职权和团体人集权相互牟利的企
图将会在分割权力并相互制衡的体制中得到基于相互监督、相互妥协甚至是相互攻讦
的解决。对于中国的皇权政体而言,它的前提假设是皇帝及其阁僚天然具有卓越智能
和经孔孟之道培育的道德修养的高尚性,因此是可以相信和依赖的核心。“国不可一
日无君”即是先人老子对国家之核心的要诀箴言。西方人相信理性自利人性如同中国
人相信天然善良人性可以通过孔孟倡导的道德格律而加以培养和修正从而达到具有高
境界的圣人一样,双方都坚守着自身的信条并依此而拓展其人文精神——但显然中国
社会环境定向于天道仁义而塑造的人性——自我和谐于社会要比西方社会环境迫使个
人趋向于自我自私自利——自我不间断反抗社会的整体社会文明属性高一个等级。事
实上,这就是东西方在一切根本性问题中产生根本性分歧的源泉。显然,西方式注重
对人类个体的疏通和诱导而产生的自由化个性与中国式注重人类团体乃至全社会的节
制和规范而产生的从容尊贵的自我自律性、团体自律性、社会和谐自律性在漫长的历
史进程中已经分化为人性学上可以分类研究的两种不同模式。西方文明中既缺乏基于
人类同情心的道德培养机制而其法律中对待嫌疑人的无罪推定模式、陪审制度、律师
抗辩制度又缺乏对罪恶之人的审理严肃性,因此,对罪犯的漫长而模糊甚至是歧视性
的判决以及保释制度无不体现其对于人性自由的放纵。而中国封建文明中既偏重于德
治培养作用又加之于刑律的禁止作用的法律制度显然让生活于现代社会的人认为过于
严厉——当前中国的法律及其审判机制正在尝试基于纠错的宽松——以体现现代性社
会法治的更加人性化。
在中国的现实政体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一切权
力的综合,是权力被集中应用的国家象征。它掌控着国家的立法权和国家机关组成人
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并对国务院具有监督权。每年一次的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额度例会职能实质上是行政职能的预设性社会总体规划——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
表大会则议题广泛、主旨政治和商讨国家战略。此种规划体现的是基础性的民意在国
家政权中的集中表达——是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具体体现。在现代意义上,它是民众主
权即中国式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实施过程。与此同时实施的类别不同的民主是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基于“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哲理智慧,则在理论上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的民主触角甚至可以延伸至广义的海外即由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对中
国人民具有友好感情的外籍人士。事实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将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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