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佛学常识一二三
P. 184

7、二执·二障


                  二执即我执与法执,抓住自己不放,一切以“我”为中心,这
             就是人我执,简称“我执”;认为一切实有,把一种见解固定化,
             执着不放,这就是法我执,简称“法执”。二者都不宜执着,否则

             就是无明。由我执生烦恼障,由法执生所知障。烦恼障与所知障即

             为二障。

             8、我·二无我


                  常一之体,有主宰之用者为我;于人身执有此,谓之人我,于
             法执有此,谓之法我,于自己执有此,谓之自我,于他执有此,谓

             之他我。无我,又云非我。人身者五蕴之假和合,无常一之我体,
             法者总为因缘生,亦无常一之我体,既无人我,无法我,则无自我

             他我。
                  故明了五蕴假和合之义,达实无人体,曰人无我;明了诸法因

             缘生之义,达实无自性,曰法无我。小乘唯悟人无我,菩萨则二无
             我皆悟。故《楞伽经》一曰:“大慧菩萨摩诃萨善观二种无我相,

             云何二种无我相?谓人无我,及法无我。”

             9、三不坚法


                  《本事经》载:一、身不坚,父母所生之身,为四大假合而
             成,生灭无常,不可久存也。二、命不坚,人所受之寿命虽长短不

             齐,而同为梦幻之体,倏忽无常,不可久存也。三、财不坚,一切
             世间之财物,体非坚固,集散无常不可久存也。


             10、三世不可得

                  谓三世之诸法,不可得一实体也。《维摩经》弟子品曰:



         170  |  佛学常识一二三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