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7 - 法律理论分析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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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第五章 法理学体系与发展创新
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
一、基于平衡法理论的当代中国法学理论新发展
平衡法理论是英国自 14 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
的一种法律,该理论是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
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平衡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
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平衡法也只能像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大法官
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平衡法的形式更加灵活,
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平衡法也叫作衡平法、公平法、
公正法,在平衡法理论下若当前普通法律与公平正义原则出现冲突,则应该按照
公平正义原则作出合适判决,而不能一味地按照法律法条进行判决,否则在法律
法条不完善时极其容易增加社会矛盾,甚至造成社会冲突。
(一)平衡法理论分析及启示
1. 平衡法理论
第一,自然法内核。平衡法理论的内核是自然法,具体指的是自然法必须将
公平、正义、良心等先验性理念作为法律的基本理念,这样平衡法理论观念才能
够与自然法保持一致,而且平衡法理论还能对自然法的缺陷进行补充。自然法是
具有缺陷的,它需要根据实际案件不断完善,因此自然法是具有滞后性的,很多
案件中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根据自然法是无法拿到相应救济的。如果没有平衡
法理论对自然法进行干预,则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公平和
正义。第二,法官裁量与诉讼成本。平衡法理论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
以根据自由裁量权对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和保护,但是法官无法做到
完全中立,法官在案件审判中也会受到公序、良俗、良心的影响,因此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应当受到一定的约束。中世纪时期法官按照朴素正义观对权益受到损害
的当事人进行救济,而当代社会法官必须在社会价值的审判指引下对当事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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