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乡村振兴战略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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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战略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
Research on th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Villages under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强调体现历史文化内涵的各要素全部保存下来,而不是单一的历史遗存本身的保护。
《威尼斯宪章》指出:“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
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内
罗毕建议》明确指出:“每一个历史的或传统的建筑群和它的环境应该作为一个有内
聚力的整体而被当作整体来看待,它的平衡和特点决定于组成它的各要素的综合,这
些要素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和环境地带”,“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
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由此可见,历史环境不仅包括可见的
物质形态,同时又包含与这些物质形态有关的自然与人工的背景,以及与历史地段环
境在时空上有直接联系或经过社会、经济、文化纽带相联系的背景。
3. 保护的社会观
中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推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或相关
政府职能部门通过专业的法规和规划方法达到,由于专业人员自身的局限性,再加上
相关政府部门保护管理的不力和保护技术的落后,导致在保护对象选择和保护措施制
定过程中决策的偏颇。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化己是大势所趋,也是历史的潮流。
树立历史保护的社会观,有助于改变目前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过分依赖政府的不利局面,
使更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加入到历史文化保护的行列中,实现保护资金
来源以及保护主体的多元化,推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国内外的保
护经验和教训证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成功离不开公众的积极参与,民众才是历史
保护的真正主体,他们才是决定历史保护事业成败的关键。国外大量的保护实践就是
通过制定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针对相应的遗产概念,确定了一整套行政管
理体系、资金保障体系、监督体系以及公众参与体系,借助历史保护的社会化实现保
护工作的有效展开。
4. 保护的法制观
树立历史保护的法制观,有助于克服目前保护规划管理中行政机构自由裁量权限
过大、主观判断成分过多的弊端,变人治为法治,使历史村落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
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摆脱人为因素对历史村落保护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确保历史村
落保护长期、稳定、科学地开展下去。
5. 保护的动态观
历史村落文化遗产保护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必将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
中国现有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基本上是静态保护模式,这种模式片面强调绝对的保护,
而忽视了历史文化村镇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事实,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无法取得预期
的效果。历史保护工作是个持续的过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保护过程中,社
会经济的发展、居民意识的不断变化以及保护对象本身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历史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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