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乡村振兴战略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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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路径探索
1. 以文物及历史性建筑保护为主的时期(15 世纪早期—20 世纪 60 年代)
国际上最早开展文物和历史性建筑的保护可追溯到 15 世纪,由于欧洲拥有较丰
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因此这一时期的遗产保护主要发生在欧洲。按保护对象的变化又
可将这一时期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文物建筑单体保护阶段(15 世纪早期—16 世纪上半叶),以保护古希腊、
罗马的古典建筑遗迹为主,重在研究其文物建筑的历史价值。
第二阶段:文物建筑群体保护阶段(16 世纪下半叶—20 世纪 20 年代),重在文
物建筑历史价值的保护,但是保护的视野已经扩大到文物建筑群体,而且在整个西欧
蔓延开来。在这个阶段历史保护主要由专家、学者及宗教人士主导,保护对象以文物
保护为主,重点是古建筑古遗迹,如建筑艺术珍品、宫殿、教堂、官邸,也包括普通
民间历史建筑。在这一阶段中,现代意义的文物古迹保护开始,并通过国家立法确定
下来。1872 年,世界上第一部《文物保护法》在意大利诞生,1897 年,日本颁布了
《古代神社及佛寺保护法》,1919 年颁布《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英国也在
1913 年制定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令》,法国 1913 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
第三阶段:历史建筑保护阶段(20 世纪 20—60 年代),遗产保护活动在整个欧
洲普遍开展,建筑与遗产保护观点也发生较大变化,不仅注重遗产的历史价值,而且
更注重遗产的民族价值、艺术美学价值、道德伦理价值和普遍性价值,保护对象开始
从文物建筑转向仍有使用价值的历史建筑,并逐步向住宅建筑、乡土建筑(如村庄、
民居)、工业建筑、城市肌理和人居环境(如城镇街区、村落)以及风景区、历史街
区转移。保护工作参与者也由专家学者扩大到文化、商业、园林工作者,大量的法律
和法规在各国开始制定实施。
从这一阶段可以看出,遗产保护仍以文物古迹保护及历史建筑的保护修复为主,
但是对历史建筑所处的周围环境已经开始关注,历史小城镇、古村落的保护逐步纳入
保护范围。
2. 历史性城市(镇)、村落遗产保护为主的时期(20 世纪 70 年代至今)
从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保护范围进一步扩大,历史地段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
城区作为保护对象纳入保护体系中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向具体化、系统化的纵深方
向发展。在这个阶段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成为世界范围内广为关注的热门话题,社
会上更多阶层的人士都来关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国际上也逐渐形成一系列
各国公认的原则和方法,历史城镇保护的内容更加广泛,保护与城市规划开始紧密
结合。
(二)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城镇、村落)保护与发展的主要研究内容
国外历史文化遗产(城镇、乡村)保护与发展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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