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9 - 乡村振兴战略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与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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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乡村振兴背景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路径探索
分析》一书为标志,开始了村落空间环境和景观研究。彭一刚先生研究了自然因素和
社会因素对传统聚落形态的影响,对传统村落聚落景观进行了分析,剖析了传统聚落
形态的形成肌理。单德启认为保护是一种人居环境的历史延续、保存,发展是指现代
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物质技术条件对历史状态的冲击、融合或更替;保护与发展事
实上从古至今一直都相生相克,大多时候呈缓慢和平形式的量变状态,当处在重大历
史转型期(主要是经济发展的产业转型、政治军事事变、重大灾难等外部或内部的原
因),就会造成激烈的巨大质变。传统聚落本来就是一个运动的概念、演变的概念、
发展的概念,是历史的历代传承,因此,对它“一概不动”或“推倒重来”两个极端
均是理论上的误区;以广西融水苗寨木楼改建为例探讨了欠发达地区传统民居集落改
造的理念和方法,认为中国传统民居集落大多集中在欠发达地区,谋求经济发展、脱
贫致富和改善生活仍是这些地区的主要任务,主张传统民居少量的、多种方式的保存
和大量改建,不能仅仅“消费”传统,还要“生产”和创造传统。赵勇对历史文化村
落保护规划的原则、内容和方法以及评价体系、预警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等。
在研究内容方面,国内关于历史文化村落的主要研究集中在特征价值、形成演变、
保护方法、发展对策和旅游发展研究等方面,对保护方法、发展对策机制等内容关注
不够;在研究方法方面,主要体现在定性分析居多,定量研究偏少;散论性研究较多,
系统性研究偏少;在研究地域方面,多集中在江南水乡古镇、皖南古村落以及西南山地、
少数民族村落。
第四节 乡村振兴背景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困境与措施
一、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现存问题
(一)立法、政策与管理问题
1. 保护法规体系不完善
英国、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已经形成一个从法
律法规、管理机构与制度、资金保障、社会意识、技术规范等各方面均比较成熟的框架。
中国由于遗产保护工作起步不久,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只有四十年的历史,加上社会
主义各项事业都处在初级阶段,保护与开发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保护管理缺乏执法的
法律基础,导致了历史保护管理工作常常处于无法可依或权责不明的被动局面。一方
面在古村镇的建设中不能确定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的具体要求,无法对历史文化遗产
实施积极保护;另一方面当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出现时,也无法进行及时、有力
的监督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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