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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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跨境法律理论与实践
评估制度的具体落实。
(四)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权利救济方面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的背景下,金融业务跨境开展已是一种常态。金融机
构为各国间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中国居民境外旅游和境外消费越来越普遍。金
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和居民进行跨境消费时,必然要涉及境外金融机构或公司采
集居民的金融数据信息。在金融数据不断流动的时代背景下,流动的频发性与数
据的风险性对金融数据的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中权利主体
也面临取证难、涉外诉讼费用高等难题,增加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过程中相对人
的权利救济难度。
六、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完善路径
(一)科学合理设置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限制
在现阶段维护数据主权、防范金融风险的模式下,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对金
融数据的审查主要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执法检查来进行。在此基础上,应当结合
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不同场景,科学安排对金融数据流动的限制程度。在规制思
路调整上,首先,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应当探索自由流动和安全限制的平衡,维护
国家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数据的安全流动。其次,应当继续坚持金融数据本地
化存储的原则,维护金融数据安全。
(二)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针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加快金融数据法律
体系的顶层设计,不断提升法律依据的可操作性。其次,集中整合现有法律法规,
注意部门法之间的协调。针对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核心概念进行准确界定,明确
关键基础设施的范围。金融数据跨境流动不仅仅只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还与信息、
商业、工业的发展息息相关,需要协调各方主体,完善部门之间监管职责的分配。
最后,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在完善国内法治的同
时,必须坚持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涉外法治的建设。故
我国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倡导建设数据命运共同体,积极推动国际共识
的形成。同时也要重视金融数据的域外管辖规则,完善金融数据出境救济机制,
维护我国金融企业的权益,保护我国的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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