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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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Legal Theory and Practice
法律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细化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制度
在金融数据出境评估制度上,需要细化具体措施,开展灵活的调整。具体细
化措施包括:第一,金融机构在开展常规金融业务过程中如必须向境外流动时,
可以结合非现场监管模式进行审查评估。对跨境传输量大或常规使用之外的金融
数据,数据安全风险加大,这时金融监管部门要进行出境前评估审查。第二,加
强金融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的交流协作,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金融数据的
日常监管,网信部门负责金融数据跨境的安全评估,需要加强两部门之间的合作,
共同防范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第三,健全数据保护工作机制,为了构建数
据保护认证机制,金融机构需定期将数据保护认证工作情况上报金融监管部门,
金融监管部门以此对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全性进行检查。
(四)积极开展金融数据方面的国际合作
在全球金融数据加速流动的时代背景下,金融数据的安全依靠的是数据保
护的技术手段和数据保护的规制方式。我国拥有庞大的金融数据量,对保障金融
安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为了维护我国金融数据跨境的安全流动,应积极开展金
融数据多边合作并主动参与国际金融数据流动规则制定。近年来,我国持续参与
国际规则制定工作,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方面不断贡献中国智慧与中国方案。在
2019 年《大阪数字经济宣言》中,我国提出了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建议;
2020 年我国发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反对数据单边主义,倡导尊重他国的
数据主权,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数据安全和公民的数据权益。除此之外,我国也要
加强在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方面的国际合作,参考其他国家金融数据跨境
流动监管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金融发展实际情况的监管规则,
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竞争力,保证金融数据安全、高效的跨境流动。
(五)加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的权利救济机制建设
“有权就一定要有救济”,权利救济机制是强化我国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法律
规制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可以分为民事救济、刑事救
济与行政救济三个途径,民事救济能够很好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行政、刑事等
救济可以对权利侵害者进行惩戒,更有力地维护金融数据安全。刑事责任和行政
责任的规制强度较高,在现行的法律规范中均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
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实行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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