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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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Innovative Path of Digital Empowerment 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nheritance
             数字赋能非遗文化传承路径创新研究


             的平均年龄为 63.29 岁,从分布地区看,西部地区县级单位占比达 39.8%;从年
             龄结构看,70 岁以上的传承人占比高达 71%,百岁以上的传承人超过 40 位,而
             50 岁以下的传承人仅 18 人。作为数字时代的“弱势群体”,老年传承人在非遗

             数字化保护传承过程中难以发挥主导作用,这给非遗的保护传承带来了困难。如
             何通过更新非遗传承人的知识架构、培养更多的年轻传承人是数字时代非遗更具
             有活力和可持续性所要面对的重要挑战。
                 (三)主体权益保护与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的关系

                  尊重知识产权,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构建“秩序”基础上的非遗传播新格局,
             是数字化时代非遗保护传承的关键。国际社会对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关注较早。
             198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
             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国内法示范法法条》;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出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由传承社
             区内部协商决定。我国的《非遗法》《著作权法》等对非遗的产权保护进行了明
             确与细化;《“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提出要“建立与非
             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工作的意见》强调要“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
             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在保护非遗成果的永久性和完整性、防止非遗项目被商业化过度利
             用或者遭到不当传播、维护产权人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非遗传承人的产权

             意识也在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南京法院公布的中华传统文化领域知识
             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就有弟子修订传承恩师生前中医著作构成演绎作品,
             巨幅云锦作品《九龙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等非遗案件。数字化在提升保
             护技术、提高传播效能的同时,也加大了非遗被侵权的风险。诸多非遗项目涉及

             集体的智慧成果,但由于数字化作品权利主体范围不清、数字化作品权利内容设
             置不全面、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利益分配不明确等问题,使非遗数字化成果面
             临了更多风险。一方面,非遗作品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传播与商业化,非
             遗权利人的权益受损;另一方面,非遗权利人由于产权意识淡薄,或距离遥远,

             维权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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