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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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及保护
                Information Security and Protection in the Era of Big Data



            秘密保护新的挑战与任务,作为回应,2010年修订《保密法》时,增加了有关网
            络空间中国家秘密保护的规定。其实国家秘密的安全应当是从属于国家信息安全
            的,因此上述《保密法》中与网络空间相关的安全保护规定,实际上是对网络空

            间中国家信息安全的一种保护,但是范围很小,不够全面。
                2.中国网络空间立法面临的问题
                (1)国家信息安全的保护理念不够明确
                综合来看,中国目前的网络空间立法已经提升到了战略高度,本文前述内

            容中已经提到信息安全保护的三个层次,即个人、企业以及国家的信息安全。国
            家层面的信息安全应当至少包含信息安全、信息支配权和防止敏感信息受到侵犯
            而威胁国家安全。而观察中国目前在网络空间信息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
            于国家信息保护的关注是一笔带过的。对于上述三方面内容缺乏清晰的认识。即

            使是最新出台的《网络安全法》,其中与信息安全保护相关的规定主要有二十多
            条。但是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首先,信息安全这个方面,网安法仅仅规定了个
            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没有构建立体的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网,只重点关注了其中一
            个环节,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第二,信息支配权这个方面,网安法仅规

            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上的重要信息应当留存本地,然而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信
            息支配权这方面仅仅这样浅浅的规定显然是不够的;第三,对于防止敏感信息遭
            到侵犯而威胁国家安全这个方面,网安法中是没有涉及的。在附则里规定了“存
            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了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

            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的规定”。然而这里的“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的范围与
            《保密法》中的“国家秘密安全”一样,是小于“国家信息安全”的范围的。因
            此可以看出在网络空间立法领域,对于国家信息安全的保护理念是不够明确的。
                (2)国家信息安全的保护制度不够完善

                第一,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中国网络空间立法中在关键信息基础
            保护制度上仅仅是提出了一个制度的初步设计,虽然《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就
            有相关的政策性文件提出过要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也有分散在
            其他相关法律中零碎关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内容,但是没有形成系统的保

            护制度。即使是《网络安全法》中也只是搭建了一个制度框架——包括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保护的原则、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重要产品
            和服务的安全审查以及部门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等内容。《国家网络空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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