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P. 241

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
               中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建

               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
               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

               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
                   建筑一切险和安装一切险包括建筑或安装项目中不同房地产的保险以及

               第三方的财务责任。这两种保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企业可以为项目涉及的
               所有各方提供所需的保护,即在项目期间,承担与项目相关的某些风险的各
               方可以是一个被保险人。建设项目的第三方责任险也应投保建设项目风险,
               即在项目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事故依法承担的第三方及邻近地区的人身伤

               害、疾病和财产损失,以及保险费用。
                   3. 职业责任险
                   专业责任保险是指因一方或另一专业技术人员的疏忽或疏忽而导致人身

               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建设项目主体庞大,风险因素众多,
               施工事故造成的损失往往巨大,责任主体的偿付能力相对有限,这就需要通
               过保险转移职业责任风险。在工程领域,这种保险对研究、设计和监理单位
               尤为重要。

                   4.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以债务人在商品信贷销售和发放中的贷款为保险标的的保
               险。如果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债务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保险公司将向被保险

               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护。随着商业信贷和银行信贷的普及,信用保险在工
               程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一种综合性的保险,它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全面的保障。
                   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承保范围
                   (1)工程本身

                   指由总承包商和分承包商为履行合同而实施的全部工程,还包括预备工

                                                                                  233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