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港口与航道工程管理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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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港口与航道工程安全管理  ◆



               而造成的损失。
                   ②因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毁坏而造成的损害。

                   ③原子核裂变造成的损害。
                   ④罚款和其他无形损失。
                   ⑤建筑设备因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损害,不包括因这些损失而引起的建
               筑事故。

                   ⑥因设计错误(结构缺陷)造成的损失。
                   ⑦因争端或重建工作失误而增加的费用。
                   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

                   所有施工风险将自项目开始之日起生效,或在项目开始之前生效,此时
               建筑材料必须在现场卸载,两个日期中较早的一个。开始日期包括铺设基石
               (如果投保)。施工设备保险自施工现场卸货之日起生效。保险终止之日为
               验收日期或竣工日期,保险单中注明。同样,这取决于之前发生了什么。

                   ①保险项目的部分设计被接受或投入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担保的
               义务自零件验收或生产之日起自动终止,但保单必须注明,保护零件的义务
               自动终止。

                   ②涵盖建设项目各类保险的保单通常提供试用期(通常为一个月)。
                   ③总的来说,本项目实施后仍有一段质量保证期,最低保证期在《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条例》中有规定。保修期内的强制保险因国家而异。在大多数
               情况下,所有施工风险的保险期可能包括一年保修期(不超过保修期),但

               必须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修期内的保险自设备验收或生产之日起生效,直
               至保修期届满。

                   4.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建筑
               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按照不同的保险标的确定。

                   (1)工程造价
                   指已完工项目的总价值,包括设计费、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成本、施工费、
               运杂费、保险费、税费和其他相关成本。如果有临时工程,还应注明临时工

               程的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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