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环境监测与污染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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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环境监测



                 (四)与其他标准之间衔接配套考虑不足
                 监测方法标准与现行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不匹配、不协调
             的问题,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实施产生一定影响。由于

             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在制定过程中缺少与监测方法标准的衔接,对相关污染
             物的监测方法可行性、科学性考虑不足,前者确定的污染物与监测方法中的目标
             物质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指标定义、成分界定不规范,例如:地表水质量标准中
             的氰化物指标,未明确是可溶性氰化物还是总氰化物;一些行业废水排放标准的

             控制指标为丁基黄原酸,而实际监测方法测定的是黄原酸类物质,存在指标不相
             符现象;酚类化合物相关指标中,挥发酚、总酚等不同酚类化合物监测方法的指
             标不一致。部分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中规定了采样、分析的要求,与监测方法标
             准之间存在矛盾;此外,部分监测方法检出限和测定范围与环保标准的污染物控

             制限值不匹配的问题仍然存在。
                 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引用了多个监测方法标准,不同方法在
             检出限、精密度、检测范围等方面存在差异,如 GB118889—1989《水质苯胺类
             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与正在制订中的《水质苯胺

             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水质苯胺类的测定液相色谱法》,检出
             限、精密度和适用范围均有较大差别,测定结果差异较大,如何判定其有效性,
             标准存在冲突时缺乏适用规则,导致标准适用上出现混乱,直接影响用于执法管
             理的监测数据合法性,甚至可能引起法律诉讼纠纷。多种监测方法标准并存而监

             测结果不可比,成为监测方法标准体系急需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五)适用性有待提高
                 中国现有监测方法标准大多借鉴了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监测方
             法标准。由于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管理体系与中国不同,其监

             测方法标准的分类方法和适用范围跟中国有较大差别,而中国的实际污染情况和
             需要控制的污染指标也有自己特点,简单照搬国外标准,导致标准的适用性出现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 3 个方面:一是研究制定监测方法标准过程中,对中国环
             境污染实际情况调研不充分,监测方法中确定的目标化合物缺少科学依据,在种

             类、数量方面与中国实际情况不符合;二是方法的适用范围不全,以污染源废气
             类监测方法为例,在一些方法标准研究的验证实验环节,没有对方法适用范围所
             包含的不同行业污染源、不同工艺设备、不同废气种类成分等情况进行全面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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