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低碳环境下的监测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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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境下的监测与保护
Monitoring and Protection in Low-carbon Environment
力不足,治理效果持续性不够。随着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的日益复杂,需要从规划、
制度、法律、技术等层面加强统筹融合,逐步构建区域性大气污染综合管理体系。
(一)科学划定重点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当前中国 PM 2.5 污染形势尚未根本好转,O 3 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由于 O 3 和
PM 2.5 污染的区域既存在高度叠加又有一定差异,因此需要根据地形地貌、气象
条件、大气污染传输等特征,科学划定大气污染防治区域,按照区域范围、污染
程度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二)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体系
以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和污染联防联控为工作重点,制定统一规划、统一
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污染防治措施。制定季节性区域大气污染强化方案,建立
季节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相关协作机制负责研究审议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方案、年度计划、目标、重大措施以及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
设等事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事项,部署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积
极推动制定区域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协调各地在制修订行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时要充分协商、步调一致,建议交界地区执行统一的管理要求。加强交
界地区重点涉气新建项目以及传输通道城市内,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
高架源项目环评会商。健全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
互通,开展跨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推进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探索共建共治行政区划边界地区的环境基础设施。鼓励创新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
控的多元治理模式,发挥社会组织在区域联防联控中的作用。加强部省(区、市)
联动,建立问题导向、定期沟通、常态高效的协调对话机制,引导形成区域大气
污染治理合力。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积极探索大气污染生态补
偿机制,调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三)尽快制定并出台区域性大气立法
作为区域环境治理的根本保障,中国现有的环境法律尚未清晰界定区域环境
治理的主体和权责。中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门设立了“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联合防治”的章节,但关于加强区域“联防联控”的相关规定较为空泛,
法律责任模糊,可操作性不强,难以保障落地执行,削弱了政策的效力。中国新
《环境保护法》增加了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机制的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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