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0 -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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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afety Management and Quality Control


            制定技术措施。
                3.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一,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等级允许

            的情况下承接项目。严禁建筑企业超出其资质级别的经营范围,或以其他建筑公
            司的名义承接工程。不得容许任何单位、个人以公司名义承接工程项目。建筑单
            位不得将项目转包、非法分包。
                第二,建筑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有责任;建设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

            制,明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
                施工项目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方承担整个施工项目的质量责任;工程勘
            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一项或多项工程的,由总承包方承担其所承担的工
            程和设备的质量。

                第三,按法律规定,由总承包单位将施工项目转包给他人的,由分包方按分
            包协议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由总承包和分包方共同承担分包工程的质量。
                第四,建筑单位应严格遵守工程设计图及技术规范,不得随意更改工程设
            计,不得有任何偷工减料的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如果发现设计文件、图纸存在

            错误,应向业主提供咨询意见。
                第五,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商品混凝土等应按工程设计、
            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检测,并有书面记录并由专业人员签名;未进行检
            查或检查的,不得采用。

                第六,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测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并对隐蔽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备案。在隐蔽工程进行隐蔽之前,施工单位应将其
            告知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第七,施工人员在施工单位或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

            块、试件和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由相关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八,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承担
            返修责任。
                第九,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强化员工教育培训,凡未经过培

            训、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上岗。
                (四)监理人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一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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