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9 - 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与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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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⑤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监督的项目。
                 第七,建筑企业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报告之前,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建筑工程单位不得以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建筑设施、
             设备等为目的,不得明确或隐含。
                 第九,住宅使用人在进行装修时,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主体及承重结构。
                 第十,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要符合以下规定:①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项目进行

             施工。②具备完整的工程技术文件及工程管理信息。③具备施工所需主要建筑材
             料、施工机械及设备的进场测试报告。④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出具
             的质量证明。⑤由建筑公司签字的质量保证。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建设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根据国家有关

             文件、资料、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

             其资质允许的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禁止勘察设计单位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
             义承包工程。不得允许任何单位、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接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不得
             将其承包的项目转包或非法分包。
                 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

             察设计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他具有资格的从
             业人员,必须签署并承担设计文件的责任。
                 ③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勘察成果应真实、准确,包括地质、测量、水文等。
                 ④按勘察结果文件要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施工。设计文件必须按国家有

             关设计深度的要求,并标明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
                 ⑤在设计文件中,设计者所选择的建筑材料、结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技
             术参数、型号、性能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除建筑材料、专用设备、
             工艺流水线等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设计机构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⑥对已审核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详细的
             说明。
                 ⑦设计单位应参加施工项目的质量事故分析,并根据设计引起的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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